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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街VS小岗-两条道路,鲜明对比
 楼主:西门大灌人_CR响马 板斧    2008-12-0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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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街 村

小 岗 村

互助合作发展集体经济

分田单干包产到户

共同富裕

让少数人先富起来

相信“私心不是与生俱来,私心来源于私有制。”王宏斌信奉“天下为公,天下太平。天下营私,天下大乱。”

相信“人性是自私的”“人间正道私有化”党支部书记严德友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大唱革命歌曲大学雷锋精神大学毛主席著作

大家向钱看大家各顾各大拜财神爷

理想:为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而奋斗

理想:为发家致富、出人头地而奋斗

实践结果—— 南街坚持集体经济(公有制)农、工、商一体,1984年村企业产值74万元。1997年企业发展20多个,产值上亿元,成为河南省红色亿元村。实现了共同富裕,没有一家暴发户,没有一家穷光蛋。30%按劳分配(工资差别不大,村干部工资250元,不超过平均工资),70%按需分配,一律平等。家家丰衣足食。

实践结果—— 小岗单干,老村主任严宏昌说:“小岗村现在年人均收入不到2000元。有30多人出外打工。有60%的村民欠外债。”严俊昌说:“一年越过温饱线,25年未走进富裕门。”除村官小富之外,“村民穷得叮当响”,“说是先富带后富,哥哥富了,兄弟向哥哥借点钱也不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①住房:推倒全部旧房,统一盖新房1248套,分配给村民家家住新房。家具、彩电、空调都是集体分配。②医疗:全村实行公费医疗,人人有病就医,全部公费。③教育:从小学到大学,全部公费。南街村办幼儿园占地1.95万平方米,现有儿童800多名:本村儿童200多名,全免费;外村送来600多名,每人每期收费400元。南街村小学——高中占地11万平方米,现有学生3800多名(本村学生一律公费)。全村上大学专科83人,上大学本科109人,读研究生10人,博士生1人。④养老:南街村有养老院“寿康园”,医、食、住、行全公费,村里派专人服侍,医病开支几千、几万元都是公费支付。

一家一户各奔前程 ①住房:少数人修新房,多数人还是老房子。为应付×××视察,弄虚作假,借彩电作摆设。②医疗:各自承担,有钱就医,没钱就拖。村民就医难。③教育:各自承担,学生读不起书就出外打工。小岗村没有免费集体幼儿园。 中学一律自费,上学难。 ???④养老:小岗的老人前20多年生活艰苦,直到最近才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助,每人每年发1200元补助。与南街比,天上地下。

基本建设 ①南街中心有东方红广场,村民集体筹款建汉白玉毛主席塑像。 ②全村公路(水泥、沥青路面)又宽又平,自己修建。 ③村集体自费建文化园、图书馆、展览馆。 ④居民区建健身乐园,公用健身器。 ⑤办有《南街村报》、村广播电台。 ⑥有大、中、小学花园、幼儿园花园、游乐设备。 ⑦有农业机械化基地。 ⑧有方便面厂、啤酒厂、调味品厂、麦恩食品厂、彩印厂……共20多个企业。

基本建设 ①小岗村由政府拨款300万元,建大包干纪念馆一座。 ②政府拨款为小岗村修8公里路。 ③当地政府为小岗村建大牌坊一座。 ④??? ⑤??? ⑥??? ⑦没有 ⑧没有

自发的交流活动

2001年4月30日,王宏斌告诉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小岗村民要来参观,都是农民弟兄,大家要热情接待,各家各户、各企业一律对他们敞开大门,有问必答……。

每年到南街村自费旅游参观的人达20~30万人。解放军有120位将军、10位大将去了。原国防部长张爱萍题词:“山穷水尽焉无路,柳绿花红南街村。各尽其劳同富裕,美好未来奋勇奔。”著名作家魏巍在南街村题词:“来到南街心欢畅,共富花开何芬芳。检验真理靠实践,南街不是乌托邦。”

到南街村参观、考察过的人,95%都称赞他们真正在走社会主义之路,走共同富裕之路,成绩看得见、摸得着。没有蜕化变质的共产党更是欢欣鼓舞,看见了共产主义的曙光。

相反,修正主义者、帝国主义的走狗、复辟狂和还乡团视南街村为眼中钉、目中刺,用一切卑鄙恶劣的手段,造谣中伤、诬蔑诽谤南街村。2008年春,由“南报”发起的围剿南街村,有如狂风暴雨。南街人见怪不惊,奋勇抵抗,王宏斌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不灰心气馁,不晕头转向,坚持发展集体经济不动摇。2008年5月,全国各地群众支持南街村,反围剿取得胜利,“五.一”期间到南街参观者每天上万人……。

今年暑假期间,大学生一批又一批到南街考察,离退休干部、解放军、工农群众络绎不绝,异口同声称赞南街村。前20多年,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到南街村察看,只看不表态。近来情况大变,一些省、市领导人实事求是,开口肯定南街村了。例如:11月4日,中共重庆市委副书记张轩带领30余人的考察团,看后说;“我感到南街村已实现了中国农民千百年来的梦想,实现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南街村的‘共产主义小社区’这个提法很有特点,共产主义是我们的远大理想,什么时候都不能放弃,如果放弃了,我们的奔头在哪里?我们的目标在哪里?南街村在探索共产主义这方面,有特殊的贡献。”“南街模式将载入我国发展史册”,“这里已不是一般概念上的农村,而是社会主义新农村了。”

自发的交流活动——一个转机 2001年5月1日,小岗村民20人到南街村参观,探虚实,看是不是真的共同富裕了,有什么可学的…… 看后,村民说:“分田单干是没有出路的,看来还是集体好,南街村好。” 这几年,小岗人三访南街村。第三次,新任小岗村书记沈浩看后十分感动,代表小岗村人在南街题词:“学习南街村,壮大集体经济,走向共同富裕。” 2006年1月25日,原小岗生产队长严俊昌在村民大会上表示支持沈浩,自觉反省说:“小岗村今天这个样子,我心里感到有愧,大包干只能解决一时吃饱肚子的问题,解决不了共同致富问题。”表示要学习南街村。 然而——“精英”拉向西 正当小岗村民实事求是觉悟到单干没有出路,向往南街村,准备向东走时,北京一位四体不勤、五谷不分、高高在上、养尊处优的“精英”研究员党国英出来干预、斥责沈浩“迷糊”,宣扬“人间正道私有化”,说南街将来也要私有化,你学南街错了……于是,报纸、电视为党国英张目;于是,一个私企老板承包了小岗几百亩土地,给租金,雇小岗人做长工,办起葡萄园,收益自然是老板(农场主)得大头,农民(农工)得最低工资……去年,老板将土地“流转”给新任书记严德友(沈浩不识时务,下岗;老书记的儿子严德友上岗),严德友得到几百亩土地后,成了红人,网上有人问他“称书记或是称地主?”严德友公然回答:“‘书记’、‘地主’都是个名,叫什么无所谓……。” 土地“流转”正被某些地方解释为“转让”、“交易”,变相买卖……“私有化”这样下去,中国农村又将是南霸天、黄世仁、周扒皮、刘文采的天下;杨白劳、白毛女……又将被踩在地主豪绅恶霸的脚下……广大农奴、工奴能不反抗吗?

结 论一、中国不走社会主义道路,只有死路一条。二、夺回农民刚分得的土地,转移到新地主(农场主)手里,走资本主义大农场的道路,两极分化必然更加严重。三、恢复农村“人吃人”的制度,开历史倒车,必然引发一场大灾难。四、土地私有化,中国面临分裂、分化、崩溃的危险,中华民族将遭受最大的浩劫。五、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私有化,真正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救中国。
自:Club.China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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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张图片,你有勇气看完吗?
还有100张图-难以忘怀的火红年代
如何看毛泽东时代


 沙发  楼主:西门大灌人_CR响马 板斧    2008-12-0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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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大寨、兴十四等等坚持毛泽东集体经济道路走下来的村子绝大多数都实现了共同富裕。
 
搞“联产承包”分田单干的村子除本身就相对富裕的南方个别村子富裕起来外,要么成为要饭村都得出门打工卖苦力,要买就变成平均富裕村——村长支书地头蛇是千万富翁,广大村民穷的一塌糊涂,平均下来,人人都是富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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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楼主:西门大灌人_CR响马 板斧    2008-12-0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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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图说话:华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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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古井一尘    2008-12-0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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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化就是奥斯威辛
 
 
《财经文摘》:李昌平提到,目前的农地产权不完善,但我们可以把它完善起来,依据宪法来,如果法律与宪法相违背,那么,这些法律该废除的废除,该修订的修订。
 

  秦晖:我认为,这根本就是没有一点意义的说法。集体与个人,这两个东西是对立的吗?根本没有这么回事!什么叫作集体?波音公司一百万股东,算不算集体?凭什么你几十户农民的财产就叫作集体,人家上百万人共有的就不叫集体?哪有这回事!这都是胡扯!只有被迫的和自由的,世界上只有这两种产权,没有第三种!这不明摆着的吗!
 

  其实,李昌平说要集体所有,我并不反对,关键在于这个集体是不是老百姓自己组织的、能够自由进入、能够自由退出的集体。如果有这样的集体,公有私有的问题就解决了,很多公司就是这样的集体,我愿意进入,就进入了,我不愿意进入,就带着我的那份退出了。而李昌平扯的都是些没有意义的问题,如果他讲的那种集体能够建成的话,和股份公司还有什么区别?他提到所谓的股田制,好,那我的股份能不能变现?如果能变现,这和私有制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不能变现,你凭什么说我有一份?如果能够变现的话,你又何谈反对私有制?如果土地完全是股份公司,我随便就可以把我的股份卖掉,那和所谓私有状态下把地卖掉有何区别呢?
 

  本来就没有区别。想剥夺农民的权利,什么借口都可以找得出来。我说句实话,昌平是缺少逻辑能力的。有些东西我就不去说他了,有些人可能是因为动机的原因,但是昌平,我想他可能并不是。
 

  所谓地权归农民,至于农民是大家合在一起持有,还是每个人自己持有,这个东西用得着我们操心吗?农民不知道怎么处理吗?就像那些股民,谁愿意出来,谁愿意进入,你管得着吗?我写过一篇叫作“农民地权六论”的文章,基本上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了,什么土地私有会引起农民战争,从历史到现实,从中国到外国,我可以说全部澄清了。有人什么都不了解,却自以为跑了一趟印度,跑了一趟拉美,就可以对印度、对拉美的情况掌握了。其实,他懂拉美史吗,他懂印度史吗?那些东西是他玩了一趟就能说三道四的吗?老实说,没有一个问题他能够讲清楚!
 

  很多所谓的什么家什么家,都是有地位就决定了,你在那个机构当领导,能说你不是专家吗?我觉得专家不专家也没什么意思,关键在于,第一讲事实,第二讲逻辑,你是专家,你就可以不讲事实,不讲逻辑吗?那也讲不通啊。

 4楼  秋风劲    2008-12-0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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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街村现在好像出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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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

 5楼  古井一尘    2008-12-0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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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文摘》:在您看来,集体可完善吗?
 

  秦晖:什么叫完善集体?如果说要完善集体,只能是给老百姓自由。所谓完善集体就是老百姓要集体就能组织起真正的集体。所谓的集体,是老百姓要组织的,如果老百姓是被组织的,那就不叫集体。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奥斯威辛算不算集体?要这么说,奥斯威辛集中营是最大的集体!大家进去了就出不来的,那能叫集体吗?
 

  我觉得有两个概念是完全对立的,一个是集体化,一个是被集体化。中国人就从来没有集体化过。中国农民自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就是被集体化的。如果这些人真的想要让农民有点集体主义,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取消被集体化,让农民自由结社,他要结社就可以结社,他要退出就完全可以自由地退出。他要结社,当官的不能阻止,但是他要退出,当官的也不能禁止,现在的情况是完全是相反的,其实老百姓哪能结社啊。
 

  在现代民法体系中,根本就没有集体所有制这个概念。你去看看,谁把股份公司当作集体所有了?什么叫作集体所有制?在哪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中有所谓集体所有制这一条?法人就是法人,而法人是大家自愿形成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产权上一样的。
 

  所谓private这个词,既包括自然人所有,也包括法人所有,法人所有惟一的一个条件就是,互相之间是一种私法关系而不是一种公法关系。那么,在这个意义上,不论多大的、以多少人组成的法人,都是私有者,也就是说,官僚不能下命令。你可以说国家也是一个股份公司,但是国家这个股份公司和一般的股份公司的区别不在于它的股民特别多,一个小国家的国民人数可能还不如一个大公司的股民人数多,但是国家还是不同于公司,区别就是,国家不是你随便想加入就加入、想退出就退出的。国家征税,你也可以说是入股,但是这个入股不是你想入就入的。
 

  现在有关土地制度变革的解决方法何止两个?无穷多。关键在于得由农民自己来解决。什么叫作坚持集体?坚持集体就意味着把农民圈起来、不许农民退出。不许农民退出的集体能叫集体吗?这不就是奥斯威辛吗?你首先要允许农民自由,我觉得,集体不集体完全是个伪问题!

 6楼  如 花 姑 娘 个人文集   2008-12-0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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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胡总去考察的是 南街村?小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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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人看武将是粗鲁,以为自己斯文, 武将看文人是无能,以为自己武功  
JY看FF是无聊的优越感,FF看JY是自以为的的道德感  
历史在变,唯一不变的就是看热闹的老百姓


 8楼  爱雷克萨斯    2008-12-0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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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比一个回复老太婆的袜子  谁看啊

 10楼  古井一尘    2008-12-03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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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所有制”?

——关于产权概念的若干澄清

秦晖


 


“离婚了就算公有制”?

 

       记得1996年,笔者到江浙两省几个县市考察当时进行得热火朝天的乡镇企业“转制”。当时规定承包、租赁等都不算“转制”,所谓转制就是产权改革。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把企业卖给原管理者。如果外国学者他就会说这是再典型不过的“私有化”了。当然,在他们的语汇中“私有化”如果不含褒义,至少也不是贬义词。但我国还是把“私有化”这个名词(而不是这种行为)看成禁忌的。于是产权改革就需要有些语言“包装”。在某县级市,笔者看到一份《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其开宗明义第一条便称:“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二个及以上股东(不含同一家庭的两个自然人)按照协议……建立的经济组织。其性质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于是,只要老板拉上一两个人让其象征性地“入股”几块钱,那企业就仍然是“集体所有制”。转制也就没有了“私有化”之嫌。

 

 

    笔者当时纳闷道:两个人所有的企业就算公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那天底下还有什么样的企业算是“私有”的呢?于是问:如果两夫妇开了个店铺,是否也算“集体所有制企业”?乡企局的干部答曰:不能算。你没看那“两个股东”的规定旁边有个括号注明“不含同一家庭的两个自然人”吗?又问:如果这两口子打架闹离婚了呢?答曰:离婚了?那就算集体所有了吧,……不过现在还有谁那么较真?

 

 

    后来有人告诉我,当地真的有那么一家企业主夫妻闹离婚后,企业就成了“公有制”!这真是滑稽:过去人们说“私有制”下人们竞争残酷六亲不认,而公有制则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亲如一家。可现在,真正亲人和睦齐心协力办企业时是“私有制”,同床异梦各怀鬼胎以至于打架闹离婚了,倒把企业打成“公有制”了!

 

 

    这个真实的幽默当然并无大碍,其实谁都知道上述那个规定只是为了给“转制”找个说法。大家心照不宣,的确没人去较这个真。现在这个市的“乡企转制”早已完成,几乎所有原来的“乡镇村组集体企业”如今都已变成私企。当地的“乡镇企业局”建制都已撤销,也没有人再提那个“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了。

 


 


多少人才算是“集体”?

 

 

    这样的“办法”当然只是为了回避“私有化”的罪名。不过认真想来,即便就是在西方国家,没有这种回避的需要,两人所有的企业当然就是私有企业。但是五个人的呢?十个、一百个、一万个人的呢?到底要多少人的企业才算是“集体所有制”?

 

 

像波音、福特、AT&T这样的股东数万、数十万人的企业,在他们那里也没有谁说是“集体企业”,而我们过去则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大公司都是再典型不过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这就把人弄糊涂了:两人所有的企业是“集体所有制”,而几十万人所有的企业却算是“私有制”?

 

 

有人从企业控制权方面解释:西方的大公司虽然股东动辄上万人,但众多小股东无法过问经营,企业实际上控制在极少数大股东及其委托的经理人手里。但是如果说这就可以叫做“私有制”,那么任何稍大一点的企业就都只能是“私有”的了。难道我们的“国有企业”是全国人民都参与经营、控制的?就是大一点的“集体企业”,如当今闻名于世的“南街村”,也不是所有“集体成员”都能过问经营、参与控制的吧。再进而究之:尽管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是几乎一切大企业的特征,但是“所有者集体”对其委托之代理人行为的控制能力,上述被认为是“私有制”的大企业还是比我们的“国企”要大一些。尽管如今一些超大型跨国公司由于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也出现了“类国有”的特征,但不管怎么说,人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经理人的控制还是比我们“党管干部”、政工治厂的体制下公众对“公有企业”经理的控制能力要强。因此如果真要以集体所有者对经营的参与程度论“公”“私”,那就不仅我们的国企和西方的公司孰“公”孰“私”有颠倒之虞,而且倒真是只有夫妻店可以算是“集体”的了。

 

 

还有人说,股份制属于“私有制”是因为股权是明晰到个人的,而且个人还可以用售出股票的方式“退出”。他们认为,真正的“公有”企业就是那种成员权利不明、“人人都有,人人都没有”而且不可退出的经济体。但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没有’而且不可退出的”企业明摆着就是一种不好的状态,讲得极端一点,最符合这种标准的“企业”莫过于奥斯威辛了:它当然不是“私有”的,但它是“公有”的吗?它的确不仅是“人人都有人人没有”,而且绝对无法“退出”——不仅不能带出财产,连命都不许带出来!从意识形态上反对“公有制”的人把“公有”描绘成这么一副“贼船能上不能下”的奥斯威辛模样是不难理解的。有意思的是有些公有制的拥护者也把“公有制”当成这样的制度,以至于一讲股权明晰到个人他们就斥之为私有化,一讲到可退出他们就认为这是要搞垮“公有制”。但是,至少从字面上看,“人人都没有”怎么能叫“公有”?那不是应该叫做“公没有”吗?而既然“人人都有”,为什么就不能把各自所有的那一份明晰化?既然各自都有一份,为什么就不能拿着那一份“退出”呢?的确,如果不能,又从何证明在这个“公有制”中我确实有一份,并非“人人没有”?马克思把他理想中的公有制形容为“自由人联合体”,这个“自由”不包括退出的自由吗?不能“退出”的场所例如监狱,又有何“自由人”可言?

 

 

最后一种说法是以分配原则推论“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按劳分配的,所以其成员不应该有资本收益(例如股息),而西方的股份公司是有资本收益的,所有的股东属于“集体资本家”,因此即便他们人数再多,也属“私有”。但这个说法问题更大:且不说过去的“公有制”实践中到处存在着“干不干都一样”和按身份、按特权分配的因素。也不说理论上市场经济中“劳务”作为一种商品与其他商品是可通约的,即“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可以互相转化,所以很难定义什么是“按劳”分配——正因为如此,古典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甚至与“工资”这类与市场相关的范畴都不能相容。而在现实中理论家们为了使两者相容就不得不步步变通,从改革前承认“社会主义时代商品货币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而认可了“工资”,直到转向“市场经济”时承认“按要素分配”,实际上等于取消了“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的对应。——其实,我们只说从基本逻辑上讲,特定分配原则对应于特定所有制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例如同一个股份公司,今年的分配方案可能偏向于多给股东分红(即偏向于按资分配),明年因为某种原因可能就少分红乃至根本不分红,而只有工资分配(即近似于“按劳分配”)了,你能因此说它的所有制就改变了吗?


 
 


Private:“私有”还是“民有”

 

 

所以,按照上述标准是没办法分别什么是“私有”、什么是“集体所有”的。但是问题在于:区分这两者真的那么重要吗?其实说穿了,我们之所以一定要区分这两者,是因为我们这里有两拨人,一拨人视“公有”为神圣而认为没收私产是天经地义;另一拨人视“私有”为神圣而认为“公产”的流失没什么了不起。对于这两拨人而言,“私有”与“集体所有”的区分自然非同小可。

但是在世界上很多地方人们并不这么看:这里我又要提到那句老话:世界上只有禁止“私有制”的命令经济国家,从来没有禁止“公有制”的市场经济国家。实际上,我所见的几部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是说保护财产或产权,而不是只保护“私产”的。当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一般都把这种立法精神解释为“保护私有财产”。我想那只是因为作为立法主体的国民国家(national state)之自我保护本属不言而喻,需要强调的只是对老百姓的保护。关键在于:所谓“私有”(private)一词在西方语言中并不与“集体”(collective)构成反义,而是与“国有”(state)构成相对。Privatestate的这种相对的含义也并非是“一”与“多”、“个体”与“集合”的相对,而是“民间”与“官方”的相对。因此所谓“私有(private)”就是“民间(非官方)所有”,而不仅仅指个人所有或自然人所有。而所谓保护private权利,就意味着当官的不能任意侵犯老百姓的各类产权:既不能随意把老百姓的私人财产没收“充公”,也不能把老百姓的共有财产攫入私囊。

 

 

所以毫不奇怪,他们所定义的“私有财产”都明确地包括自然人财产与“法人”财产。而所谓的“法人”通常就是许多自然人利益组合成的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联合体,也就是我们所谓的“集体”。因此,他们的民法体系中没有“集体所有”的概念,但这决不意味着集体财产不受保护——在他们看来,民间的自由联合体财产就是法人财产,也就是“私有财产”的一种。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通俗的理解,正式法律条文好像没有这么写的)的精神也就包含了这种集体财产的不可侵犯,尤其不可被有权有势者侵犯。当然,根据联合体成员的意志处置这些财产、包括改变产权则是可以的,正如个人财产根据所有者的意志可以被转让、乃至被捐献归公一样。所谓保护产权就是尊重所有者的意志,这个原则对一人独有、两人乃至万人共有的财产都是适用的。股东上万的大公司与夫妻店都如此。——这样也就不会发生上文提到的那个“夫妻店的店主夫妇如果离婚会不会涉及‘所有制性质改变’”的问题了。


 


“非国有化”不等于“非公有化”

 

 

但“国有”就不同了。在现代产权观念中,“国”并非“集体”的放大,而是性质上有别的两个范畴(在法律上就是公法与民法两个范畴)。当今世界上一些大公司股东数量可以超过一些小国国民人数,大公司产值超过小国产值更是毫不足奇的事。但是前者仍然是“私有”的,因为它们的股东哪怕比国民人数还多,也属于“民间的”自由联合。而“国有”经济则是“官办”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也可以被视为一个全体国民通过纳税(承担公民义务)“投资”组建的“大公司”,但与一般再大的公司也不同的是:国民并非自由进退于国家,纳税这种“投资”也是强制性的,不像购股那样出自本人愿意。

 

 

说到这里就很清楚了:在这种产权观念中“私有”与“国有”的区别与其说是“一”与“多”、“个人”与“整体”的区别,不如说就是自由财产与非自由财产的区别。凡是公民的自由财产,无论一人独有的还是万人共有的,都是民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其所有者的意志都必须尊重。一人之产非己所愿而为众人所夺,是谓“侵犯私有财产”;众人之产非众所愿而为一人所占,同样是“侵犯私有财产”。相反地,一人之产出自己愿而捐献公益,众人之产出自众愿而或分或卖,都是产权自由的体现而与“侵犯”无关。所以,那种认为保护私产就意味着可以容忍“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人,和以造成“公产流失”为借口反对保护私产的人,虽然表面上立场相反,实际上错误是相同的。

 

 

明白了这一点也就不难理解:何以无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其所谓“私有化”都是指“非国有化”而言,很少有“非公有化”的说法,更没有如何处置“集体所有制”的规定,甚至根本没有“集体所有制”这一概念。道理很简单:所谓“集体”企业如果是若干公民自愿联合而组成,那它就与通常的股份公司一样已经是“私有企业”了;而如果是官办的强制性“集体”,那它根本就被视同国有或国有的附属形式,对它的改造就属于“非国有化”的范畴——其中也包括把它与官府脱钩,改造成民间的自愿联合体,类似于我们所讲的“政企分开”——当然在他们的概念里这也属于“私有化”了。


 
 
 


产权改革如何公平

 

 

同时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之所以要“非国有化”,并不是因为国家这个“集体”太大,以至于超过了什么经济学上的合理规模。而是因为官办企业意味着经济活动中的强制——强制当然不能一概否定,自由总是要受到“群己权界”的限制的,尤其是民主国家在公益领域实行公权力的干预应当说是天经地义——但是在竞争领域强制泛滥那的确是坏事。所以,只要搞市场经济,“非国有化”就是必要的(至于“化”到什么程度,是否应当在某些不适于充分竞争的领域保留国有成分则另当别论),但是它的实质并非中文所说的“化公为私”(尽管在前述西文语意中它被称为“私有化”),而是取消强制配置,把“不自由的”资产转化为“自由的”资产。后者既包括中文所谓的私有资产(自然人财产),也包括自然人与法人自愿联合的各种资产形式。

 

 

当然,这种转化必须是公平的。而所谓公平,最关键的还不在于“卖价”高低,而在于“处置众人之产必出自众愿”的原则。当然有人可以质疑说有了这一原则的产权改革也未必都公平,但是可以肯定,没有这一原则的产权改革必定不公平——亦即:这一原则或许不是产权改革得以公平的充分条件,但肯定是必要条件。因此,公平的产权改革必须有实质性的公共授权、公共监督与公共参与,有具备公信力的“卖方”权力公共委托-代理机制,即民主机制,有相关利益各方的充分博弈和讨价还价。我们要知道:既然这种产权改革的实质是“取消强制配置,把‘不自由的’资产转化为‘自由的’资产”,那它本身就不能采取“强制配置”手段。既然处置国有资产属于公共事务,“群域要民主”就应当是其基本规则。计划经济国家可以不需要民主(只需要“父爱”),市场经济国家,至少在产权问题上也未必需要民主(只需要公平交易),唯独从前者向后者过渡的转型国家,没有民主是难言公平的产权改革的。而不公平、因而缺少公信力的产权配置,表面上似乎由于配置者乾纲独断而节省了所谓“交易费用”,赢得一时的顺利发展,留下的后患却难以预料。


 11楼  手高眼低    2008-12-0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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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vs东德-两条道路,鲜明对比
韩国vs朝鲜-两条道路,鲜明对比
 

 12楼  楼主:西门大灌人_CR响马 板斧    2008-12-0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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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出问题人家的生活水平都比咱高
【在秋风劲的大作中提到:】
南街村现在好像出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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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张图片,你有勇气看完吗?
还有100张图-难以忘怀的火红年代
如何看毛泽东时代

 13楼  哗众取宠_CR共军13纵    2008-12-0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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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的共产主义村好像有60多个。
 
全国的“包产到户”村有多少个?无数个。
 
去拿共产主义村里面最差的和小岗村比看。
 
“包产到户”村除了小岗还有谁?实际情况到底怎么样?
 
“包产到户”村选一个村长要上百万,那个问题多呢?
 
共产主义村不能有一点问题,“包产到户”村只要包装一个小岗村,就可以一俊遮百丑吗?
 

 
 
 

【在秋风劲的大作中提到:】
南街村现在好像出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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